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23民初351号
原告:***。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烦县静游镇辽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基建矿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马家岩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0元,减半收取计7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