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2民初636号
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2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勇,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石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寒王乡石港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能煤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石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原告山西石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石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