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宏建设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民辖终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城北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生态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配套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义乌市雪峰西路768号义乌市北苑创业园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项明生。
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9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9719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为义乌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基敏
审判员***
审判员潘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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