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22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生态广场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707246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679247-0。
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闻剑
代理审判员杨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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