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3执恢9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生态广场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707246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吉大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954062-2。
法定代表人:周唯勤。
本院在执行安吉大成纸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安吉大成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启动执破衔接工作,并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6)浙052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吉大成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安吉大成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故应终结对被执行人安吉大成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52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诸东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施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