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2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宏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安商初字第012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773488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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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