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民初4300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54814T。
法定代表人:安煜操。
诉讼代表人:张敏尔,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瑞森
人民陪审员  诸茂龙
人民陪审员  程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