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523民初1646号
原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拓公司)诉被告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琼、金德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岳镇、俞荣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未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原告与案外第三人方钦江存在的巨额经济往来,并不能代表原告和案外第三人方钦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存在经济往来(抽逃出资)。被告履行了出资义务,又未抽逃出资。故原告据以请求的事实要件不成立,其请求也不能成立。反之,被告辩称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安吉县引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公司设立后多次对公司注册资、股东、经营范围等进行变更。2011年5月31日经股东会决定再次增资10000万元,被告浙江博瑞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出资5100万元(总出资7659.18万元占51%),股东安煜操本次出资3400万元(总出资5106.12万元占34%),股东王涛本次出资1000万元(出资1501.8万元占10%),王荣鑫本次出资500万元(总出资750.9万元,占5%),增资于同年5月31日缴足,由湖州中天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019年6月2日引拓公司将新增注册资本转入案外人宋立账户1500万元、许法华账户1660万元、郭锡根账户3500万元,该三笔款项最后转入方钦江账户。原告与第三人方钦江存在巨额经济往来。
因引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徐向阳的申请,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浙052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徐向阳对被申请人引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作出(2019)浙0523破4号决定书,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引拓公司管理人。
驳回原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8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伟民
法官助理 洪丽莎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