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27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山西太原学府花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
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
关于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47658.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素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岳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