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27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山西太原学府花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建雄。
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
关于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17×××0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839284.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39284.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素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