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5770号
原告:**,现住址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职务:董事长。
被告:**2,住太原市。
被告:李某,住朔州市右玉县。
原告**与被告太原市尔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2、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尚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