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长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县城振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县韩店镇东呈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支部书记。
本院在执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县韩店镇东呈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县韩店镇东呈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