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6702号
原告: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85655381,电话:18538******。
法定代表人:宋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鹤、缑瑞云(实习),河南大美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杜仲潭。
被告:***,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银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4182U,电话:0371-6363****。
负责人:杨国安,该学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慕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