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6442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25213710。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中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856553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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