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田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山西田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2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上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765431092。
法定代表人:栗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田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滨丰园小区A座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568496870A。
法定代表人:孔令锋,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田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0185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山西田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鹏辉实业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且未履行义务。
2、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8月29日、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委托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到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
5、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95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6、委托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30000元及利息,实际实现债权50955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