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5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

监护人***,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宁02
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90833.15元,申请执行费4263元,合计295096.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95096.1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