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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5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
监护人***,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宁02
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90833.15元,申请执行费4263元,合计295096.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95096.15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