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205民初2737号
原告:惠农区园艺镇安乐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惠农区园艺镇安乐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波,惠农区园艺镇安乐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红果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农区园艺镇安乐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石嘴山市鑫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农区园艺镇安乐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农区园艺镇安乐桥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农区园艺镇安乐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惠农区园艺镇安乐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