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意源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意源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3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意源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兴工街79号楼-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经纬,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玉霜,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7年10月17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大连意源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源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8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诉称,意源通信公司要求其到旅顺援助***施工,口头约定独立施工,工程款单独核算,经决算,意源通信公司应付其工程款171282.74元,第三人***及证人李某均对***的主张予以证实。***提供《旅顺***2016年工程量汇总》、《2016、2017年旅顺已完成工程》证明其主张,其自述该两份表格系在***起诉***偿还为***担保的借款一案时,其为了证明***给公司干了多少活、请了多少款、有钱不还的事实情况,请求意源通信公司出具的。但意源通信公司提供《施工承包合同书》及请款单,证实意源通信公司系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且相关工程款已向***支付完毕。鉴于《旅顺***2016年工程量汇总》及《2016、2017年旅顺已完成工程》系意源通信公司应***要求为其参加另案诉讼而出具,而***与意源通信公司之间并无书面施工合同,其所主张的口头约定仅有第三人*述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而***、***及证人李某之间因存在经济纠纷已产生多个诉讼,一审法院仅依据上述证据即认定意源通信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证据不足。本案应结合《施工承包合同书》中关于承包方式、利益分配、付款方式、材料供给等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案涉旅顺工程的施工、验收、付款、结算过程等,进一步查清***、***及意源通信公司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意源通信公司是否做出过与***单独核算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与意源通信公司之间就旅顺工程的款项是否已经结算完毕,并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给付义务主体后据实做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1民初8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