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11036号
原告:**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上浦二路1号(七里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76200850P。
法定代表人:程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仕阳镇夏沙港琴桥湾小区7-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7171997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亿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财产保全费1600元,由原告**市永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