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9民初118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包晓晓,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仕阳镇夏沙港琴桥湾小区7-112室。
法定代表人:林乃通。
委托代理人:吴美峰,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温州市亿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温州市亿通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2662.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5634.81元、误工费25200元、营养费1260元、残疾赔偿金52207.34元、交通费200元、住宿费400元、鉴定费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224.82元。
亿通公司答辩称:1、***系无证驾驶前轮制动系统有问题的三轮车,且车速较快,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亿通公司的井盖是静态的,且放置了两个桶作为警示标志;另外,***保有意外险,可通过保险获得部分理赔,而亿通公司无保险,赔偿能力亦有限。综上,亿通公司应当承担20%责任;2、对***的赔偿项目意见如下:医疗费总额没有异议,但其中一张金额为40081元的发票没有原件,应该已被***报销;护理费应当按照浙江省居民服务业的标准计算;营养费、伙食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无意见;误工费应按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为27133.15元,住宿费无正式发票,不予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法院审核;精神损害赔偿金认可6000元。
案件相关情况
2019年5月13日19时30分许,***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经三垟村往菖蒲垄方向300米路段时,前轮与路面凸起的窨井盖发生碰撞致车辆失控,造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证超分被扣期间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行经未验收的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路面情况,前轮与窨井盖发生碰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亿通公司在施工路段未按规定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泰顺县中医院、泰顺县人民医院、温州××大学××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诊断,***因本次事故造成右侧眼眶、颧弓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右侧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第3、6、7、12肋骨骨折等病情,共产生医疗费用56656.67元。2020年3月2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鉴定,鉴定结论如下:***因2019年5月13日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其右侧眼眶外侧壁、右颧弓骨折,右额颞部挫裂伤,右侧颜面皮下软组织挫伤,左侧第3、6、7、12肋骨骨折等损伤及后遗症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本次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其损伤后的务工期限拟为210天,护理期限拟为105天及营养期限拟为105天。
另查明,***定残时,其父潘郑通年满76周岁,其母陈何莲年满71周岁,其父母共生育五个子女。
损失项目
***的损失、依据及争议事项
1、医疗费
***主张56656.67元;
本院认为,亿通公司对该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是否将医疗发票进行报销,不影响亿通公司的赔偿金额。
2、误工费
***主张63000元,按照300元/天×210天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误工期限为210天。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应按照2019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故该项费用为:72078元/年÷365天/年×210天=41469.53元。
3、护理费
***主张13936.57元,按照66432元/年÷365天/年×9天+46760元/年×96天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认定护理期限为105天,其中住院天数为9天,该期间护理费应按照其主张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出院期间96天的护理费应按2018年浙江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3758元/天标准计算,故该项费用为:66432元/年÷365天/年×9天+43758元/年÷365天/年×96天=13147元。
4、营养费
***主张3150元,按照30元/天×105天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该项费用亿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5、交通费、住宿费
***主张1500元;
本院认为,合理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应予以支持,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该项费用为9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主张900元,按照9天×100元/天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该项费用,亿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7、伤残赔偿金
***主张119757.6元,按照49899元/年×20年×12%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该项费用,亿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主张10760.74元,按照32026元/年×14÷5×12%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两个十级伤残,其主张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理。该项费用为:32026元/年×【5年+(20年-11年)】÷5×12%=10760.74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张1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的伤残等级及过错承担,确定该项费用为1800元。
10、鉴定费
***主张6750元。
本院认为,亿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的合理费用
上述费用共计253491.54元(不含精神抚慰金)。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驾驶证超分被扣期间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行经未验收的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路面情况,前轮与窨井盖发生碰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亿通公司在施工路段未按规定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亿通公司承担事故的30%的责任。即亿通公司赔偿金额为:253491.54元×30%+1800元=77847.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州市亿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77847.46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5元,减半收取1142.5元,由***负担351.5元,温州市亿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建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荣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