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县隆兴水利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贵南县自然资源局与同仁县隆兴水利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25民初223号 原告:贵南县自然资源局(原贵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综合服务楼8楼,组织机构代码证11632525MB1564166C。 法定代表人:***,系贵南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1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撒拉族,住青海省贵南县,系贵南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7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住青海省贵德县,系贵南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仁县隆兴水利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水利公司),住所地隆务镇康乐北路卫生小区2号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91632321757409772K(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陕西省旬阳县庙平乡檀木村村民,现住址不详。 贵南县自然资源局与同仁县隆兴水利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确定本案所涉工程量总价款,但该结果对本案作出裁判有重要意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