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4261号
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落***。
被告:***。
被告:***。
被告:格日。
被告:***。
被告:才让**。
被告:青海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格日、***、落***、才让**、青海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财产保全费1068元,共计2314元,由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