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4348号 原告:青海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 原告青海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措 人民陪审员  岳 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