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4348号
原告:青海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
原告青海农业机械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措
人民陪审员 岳 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