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1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上溪镇寺西纸箱厂,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区。
投资人:吴元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峰,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义乌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何麻车一区65幢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上溪镇寺西纸箱厂、***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9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上溪镇寺西纸箱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4元,减半收取4422元,由两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应秀良
审判员黄玉强
审判员应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