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6号
原告义乌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临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义乌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主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