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7行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义乌市公安局。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协和殿口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因与义乌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在主观上没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扰乱原审第三人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河建筑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朱学新和***受五爱合作社指派,将东河建筑公司正在施工的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二小区11-2号工地上涉案配电箱内的保险盒拔掉,完全是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对本案提起再审。请求依法再审。
义乌市公安局答辩称:***等人为了使工地建设方缴纳供电费,理应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予以维权,但***等人不听施工方人员劝阻,仍一而再、再而三地将施工方配电箱内保险盒拔掉,致使合法施工的原审第三人东河建筑公司不能正常施工,并造成一定损失。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且能相互印证。***等人主观故意明确,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虽然义乌供电公司未经***所在的五爱经济合作社许可安装涉案供电设施构成侵权,但原审第三人东河建筑公司的施工和用电均依法进行,朱学新维护集体财产权益应当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而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现有证据表明***多次拔掉配电箱内保险盒的行为已使东河建筑公司不能正常施工,并造成一定损失。义乌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朱学新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梁立
代理审判员*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