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终4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协和殿口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14763591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成桂芝,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成桂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9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