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建恒建材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5340号

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区培德路**。

法定代表人:龚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啸风,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玮,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div>

法定代表人:杨志坚。

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4元,由原告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鲍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