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佳建设有限公司

丁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执6154号
申请执行人丁志军,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浙江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稠州西路28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申请执行人丁志军与被执行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17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志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等向申请执行人丁志军支付货款669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2019年7月2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894.99元,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903.8元、申请执行费1474元,剩余25517.1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4件未履行被执行案件,扣除各个案件的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剩余2856.1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丁志军。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丁志军。
综上,被执行人***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61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吴 坚
执 行 员  陈根福
执 行 员  骆俊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  吴钢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