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佳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3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新业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669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三期3-9-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580825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稠州西路285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923950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捷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51巷2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44209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巨焱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时代广场B座9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009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179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159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捷迅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巨焱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67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34588.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和被执行人的去向,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18年05月28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款6134588.25元、执行费58073元、诉讼费59742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