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5201号之一
原告:丁志军,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义乌市。
被告:浙江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28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军与被告浙江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军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志军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元(已减半),由原告丁志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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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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