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珂,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4民初2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4民初26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案由认定错误,应为承包合同纠纷,以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所承包的洽川项目的钢结构安装,为对动产进行安装,而不是不动产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具有一定的资质,本案被上诉人并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资质,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以及项目变更明细表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是对钢结构进行安装,并非不动产纠纷,应以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管辖。(二)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地也在西安市雁塔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也在西安市高新区XX路,与上诉人在同一区域,便于其参加诉讼,化解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为洽川处女泉光影秀灯光钢结构,从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和承包内容来看,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渭南市合阳县洽川处女泉景区,故合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当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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