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中海某某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海***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3号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海***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10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中广州中海***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其绝对控股地位,通过控制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伙同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次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赔偿因侵权对其造成的损失。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约定管辖,而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即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面,本案中***要求分配的公司盈余也不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五条中的“未分配利润”,本案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纠纷,不适用协议中的约定管辖。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结合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根据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暨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座XX座XX层,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3民初107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奚 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