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30205号
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
法定代表人:何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巧花,女,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华,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满族,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贝,女,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真视通公司)与被告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三边俱乐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真视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巧花、孙艳华,三边俱乐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真视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边俱乐部公司支付工程款320714.9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1日,真视通公司与三边俱乐部公司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鹏润大厦的三边会所弱电工程项目签署了《鹏润大厦三边会所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共计320714.92元。真视通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弱电项目的电气配管、线缆敷设、桥架安装义务。2019年11月4日,三边俱乐部公司的工程中心、设计中心、成本中心对真视通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现场核实。但三边俱乐部公司并未按约定向真视通公司支付工程款,经真视通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三边俱乐部公司辩称,不同意真视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和条件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并未办理结算,工程实际产值未确定,且真视通公司并未向三边俱乐部公司提供发票,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三边俱乐部公司无须支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1日,三边俱乐部公司作为甲方与真视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鹏润大厦三边会所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鹏润大厦三边会所弱电工程(以下称涉诉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电气配管、线缆敷设、桥架安装。其中关于工期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32日,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均未填写。关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包干总价,金额为320714.92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283818.51元、增值税金额为36896.41元;合同价款中无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质保金等,只包括结算款,就结算款约定合同签订完成且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该款项支付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书面请款报告,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不视为违约。关于各方代表约定,甲方项目代表为潘某某,乙方项目经理为孙艳华。
合同第四部分为合同附件,包括廉洁合作协议书、工程指令变更资料、三边会所弱电项目合同价格汇总表、乙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其中,工程指令变更材料包括:
1.2016年5月9日的工程指令,显示指令主题为关于鹏润大厦分会所项目中式包间内两个音箱移至文墨区和会所增加网线及电话线事宜。
2.2016年5月9日的工作联络函,显示由三边俱乐部公司发送给国美地产集团,内容为关于国美艺术空间增加网线和电话线事宜。
3.2016年5月6日的工作联络函,显示由三边俱乐部公司发送给国美城市集团工程高某某,内容为关于鹏润大厦分会所二层中式包间两个音箱移至文墨区的事宜。
4.2016年5月5日的工作联络函,显示由三边俱乐部公司发送给国美城市集团工程高某某/设计许某某,内容为关于鹏润大厦分会所夹层增加窗户和文墨区增加。
5.2015年8月21日的安全检查记录表,显示主送单位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抄送真视通公司等五家公司,安全问题包括工地建筑材料码放混乱、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等。
6.2015年8月27日的工作联系单,显示工程名称为国美三边俱乐部鹏润大厦分会所精装修工程,事由为关于抗战胜利阅兵期间加强管理事宜。
7.2016年4月15日的工程指令,显示指令主题为关于鹏润大厦分会所项目460酒窖吧台增加电视,指定类型为现场工程指令,主送真视通公司,抄送三边俱乐部公司。
8.2016年5月19日的工程指令,显示指令主题为政要会议室投影机安装位置与灯具安装位置重叠修改投影机方案确认事宜,指定类型为现场工程指令,主送真视通公司,抄送三边俱乐部公司。
9.2015年12月7日的三边会所弱电工程(工程联系单),显示由真视通公司发送给国美地产北京城市公司,内容为政要会议室投影机安装位置与灯具安装位置冲突,修改方案确定事宜。
10.2016年4月14日的工作联络函,显示由三边俱乐部公司发送给国美地产设计中心,内容为关于鹏润会所460酒窖吧台背柜事宜。
11.2016年6月9日的工程指令,显示指令主题为关于鹏润大厦分会所项目德州扑克房间内增加电视点位的事宜,主送真视通公司,抄送三边俱乐部公司。
12.2016年6月7日的工作联络函,显示由三边俱乐部公司发送给国美地产设计中心,内容为德州扑克房间内增加电视点位事宜。
13.2019年11月4日的三边俱乐部弱电工程现场核实情况说明,内容为:“2019年11月1日由国美地产精装修事业部组织了工程中心、设计中心、成本中心和施工单位对鹏润大厦三边俱乐部弱电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工作。核实情况如下:1.弱电集成、卫星及有线电视、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多功能厅音视频系统、高端会议室音视频系统、影音厅音视频系统、KTV点播系统、程控电话,以上各子系统的电气配管、线缆敷设、桥架安装。2.弱电设备没有安装,系统未能进行整体调试”。该情况说明尾部由工程中心、设计中心、成本中心、装修事业部的代表签字,其中成本中心的代表为胡广月,装修事业部的代表为潘某某。
三边会所弱电项目合同价格汇总表显示:合同价格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原合同部分(线缆)127115.49元,备注“弱电集成部分实施费用报送价格中全部计入(33769元),审核中按完成量占比计入费用(22049.49元)”;第二部分为变更部分193599.42元,包括线缆62779元和线槽管路130820.42元;第三部分为合同外增加报价部分,无金额,包括线缆和人工费两部分,其中线缆部分备注“因工程指令单资料不齐全,无法算量,暂不计入”,人工费部分备注“施工单位提出合同内线缆单价不包含人工费,审核中不予认可”,上述三部分合计320714.92元。
关于《鹏润大厦三边会所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背景,真视通公司表示,涉诉工程实际于2015年8月开始施工,于2016年6月停工,停工原因是整个施工现场被封门,三边俱乐部公司通知真视通公司停工;因当时三边俱乐部公司要求真视通公司提前进场施工,故真视通公司在双方未签订合同的情况即进场施工;工程停工后,各方于2019年11月4日对真视通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情况进行核实,后双方根据工程量核实情况补签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即是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价款,当时三边俱乐部公司表示签完合同其就会开始走付款流程。三边俱乐部公司表示因当时工程着急开工,考虑到双方此前存在多次合作,故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即让真视通公司进场施工,后双方补签了施工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只是双方根据真视通公司实际施工量估算的,双方并未进行结算。
关于涉诉工程的开工和停工情况,真视通公司称,其于2015年8月进场施工,后于2016年6月被三边俱乐部公司通知停工。三边俱乐部公司称,真视通公司于2015年进场施工,后因三边会所整个项目停工,故三边俱乐部公司要求真视通公司停工,停工时间为2017年。经询,双方均表示工程停工后未复工,三边俱乐部公司表示三边会所项目仍处于停工状态,没有投入使用。
经询,三边俱乐部公司表示其未付款原因是其没有收到真视通公司提供的发票和结算资料。真视通公司表示,签完施工合同后,其便询问三边俱乐部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三边俱乐部公司称等通知即可,故其暂没有开具发票;结算资料已全部提交给三边俱乐部公司,都在合同附件中,三边俱乐部公司已对合同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真视通公司于2015年8月即进场施工,后因三边俱乐部公司的原因被通知于2016年停工,后双方于2019年11月对真视通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实,在此基础上双方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了《鹏润大厦三边会所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并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指令变更资料和经三边俱乐部公司审核后的合同价格汇总表等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鹏润大厦三边会所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上述事实可知,作为合同附件的合同价格汇总表中显示的价格并非工程的预估价,而是双方在核实工程量基础上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且结算资料已经作为合同附件经三边俱乐部公司予以接收和确认,三边俱乐部公司以双方并未办理结算手续为由主张工程结算价尚未确定并据此拒付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且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如前所述,双方已以签订合同并将施工指令变更资料和合同价格汇总表等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完成了结算,三边俱乐部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虽合同同时约定真视通公司应在三边俱乐部公司付款前提供发票,但根据交易惯例,收款人一般都会按照付款人的通知开具发票,真视通公司对未开具发票作出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且三边俱乐部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要求过真视通公司提供发票,故三边俱乐部公司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真视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714.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5元,由被告三边俱乐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梦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