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774号
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层1002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72781M。
法定代表人:何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巧花,女,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0717F。
法定代表人:符剑平,董事长。
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