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2706号
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何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40-3四层-五层。
负责人:乔佳平。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白星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