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2民初212号
原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3258531H,住所地泰安市岱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东路国际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周广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496783L,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安庆,公司经理。
原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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