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钢结构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39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钢结构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32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钢结构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83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70万元,已冻结0元)。2021年3月29日,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3952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钢结构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83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