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02执保2146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8)鲁0902民初5612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德会
书记员  杨 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