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共青团路北段路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进行拍卖程序,需较长时间才能履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展 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