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902执保232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3)鲁090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