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异5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部,经营场所: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5号。
经营者:严青,女,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38-10栋123室。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马应录,男,汉族,1957年1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称,2017年2月10日,异议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贤与原法人马应录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了由王贤受让马应录在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据双方达成的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2017年2月10日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甲方)马应录承担。本院执行的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产生的债务系2017年2月10日前的债务,依据双方的股份转让协议之约定,异议人现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马应录为被执行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异议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陈宏韬
审判员 敖 敏
审判员 庄怀宁
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季 雯
书记员 李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