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05执853号
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部;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青0105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站租金和费用546687.36元、折价款31299元、违约金173395元、律师代理费32000元、利息297.6元、诉讼费11634元、公告费1000元,本案执行费10363元,现已给付60万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案件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