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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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4财保14号
申请人:***,户籍地陕西省绥德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户籍地陕西省绥德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62761L。
法定代表人:王贤。
被申请人:***,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刚察县交通运输局的3000000元工程款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刚察县交通运输局的3000000元工程款,期限至2021年8月2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索南多布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拉毛 才让
书 记 员 昂 毛 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