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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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五里湾村村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五里湾村村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英,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满春,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米脂县郭家庄杨家峁村民,现住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树林巷19号3号楼2单元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62761L
法定代表人:王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芳,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系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0)青222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英、祁满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0)青222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34.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汤 继 文
审 判 员 魏 金 莲
审 判 员 杨吉措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爱 莲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