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青27行终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系被认定工伤死者何世平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王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结古大道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才让太,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迎,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州人民政府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伟,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明,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冲裁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仓,青海松海(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玉树州人民政府、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20)青2701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扎西尖措
审 判 员 曲塔才仁
审 判 员 林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更尕求占
书 记 员 尕 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