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玉树州人民政府、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青27行终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系被认定工伤死者何世平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王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结古大道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才让太,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迎,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州人民政府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伟,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明,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冲裁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仓,青海松海(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玉树州人民政府、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20)青2701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扎西尖措

审 判 员 曲塔才仁

审 判 员 林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更尕求占

书 记 员 尕 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