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8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树林巷19号3号楼2**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2民终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