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居民,住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海晏县交通运输局,住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海晏县交通运输局、原审第三人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省隆达路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34.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央 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 潇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