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22民初130-1号
原告:汤本停,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纬,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效,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杨家三巷53号1号楼1单元152室,现经营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186号三榆东城佳苑5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62761L(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本停诉被告**、青海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证据中涉及的公司印章是否涉嫌伪造正在审查中,致本案无法审理裁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