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1812号
原告: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4259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大润发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46608681。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和成大厦A座18层1802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473K。
住;'>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化工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8284269J。
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上村附**居民小组(原老年活动中心场地)**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月2日出生,白族,该公司员工,住昆明,住昆明市盘龙区权代理。
原告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飞煌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2019年8月26日,原告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减半收取即计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云南海天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